行政院院會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通過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」第十七條修正草案,刪除誣告反坐規定,以符合憲法的比例原則,兼顧國家刑罰權的正確運作,並維護被誣告人的法律權益。
行政院表示,司法院釋字第五一一號解釋,認為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」第十六條「栽贓誣陷或捏造證據誣告他人犯本條例之罪者,處以所誣告之罪之行」的反坐規定,強調原始報應刑思想,責任和刑罰不相對應,和憲法第廿三條的比例原則不符,應予檢討修正。
行政院指出,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」第十七條規定,誣告他人犯本條例者,「處以所誣告之罪之行或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」、公職人員「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」,雖未經司法院明文解釋,但其誣告反坐罪刑和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」第十六條相當,不符憲法第廿三條的比例原則,故刪除本條文。
草案刪除的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」第十七條誣陷或誣告罪如下:
「栽贓誣陷或捏造證據誣告他人犯本條例第七條、第八條、第十條、第十一條、第十二條第一項、第三項、第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,處以所誣告之罪之行。誣陷或誣告他人犯本條例其他之罪者,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」。「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犯前項之罪者,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」。
[補充條例]